欧盟授权代理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(CE Marking )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,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i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(欧盟授权代理)(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),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,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“安全”的一贯性;《全球方法》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,规定了控制欧洲单一市场中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原则和目标,还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方法。技术文件(Technical Files)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i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;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,必须采取补救措施。(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,或从市场中永i久地撤除);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,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,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,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。
适用认证:
1.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。CE认证流程
2. 申请人填写CE-marking申请表,将申请表,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(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)。
3.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。
4. 申请人确认报价,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。
5.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。
6.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,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。
7.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。
8.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:a文件是否完善。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i方语言(英语、德语或法语)书写。
9.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,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。
10. 如果试验不合格,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,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。如此,直到试验合格。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,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。
建筑产品CE认证(CPR指令)概述:
建筑产品CPR(305/2011/EU)是欧盟2011年3月9日颁布的新建筑产品法规,并通告CPR将于2013年7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;取代旧的建筑产品指令CPD(89/106/EEC )。新的法规对建筑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要求及技术语言将更透明,更严谨,更精准,保证欧盟用户(建筑师、工程师、施工人员)选择适合建筑工程预期用途的产品。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,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。
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储能设备CE认证企业的苏州全道通检测于2025/4/22 17:49:29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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